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9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被 告 高錦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份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
1日以99年度中補字第1890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