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銘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正容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7,57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