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1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1號
原   告  洪金山
原   告  洪國豪
代 理 人  陳安琳
被   告  王楊好
被   告  賴森敏
被   告  黃淑心
兼上三人代
理人     王彬權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1月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洪金山
  代理人 陳安琳
  被  告
  兼共同代
  理人   王彬權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王彬權、黃淑心願連帶給付原告洪金山、洪國豪新台幣
  (下同) 陸佰 陸拾 萬元,以代償被告 王楊妤 、第三人 王茂松
  債務。洪金山、洪國豪對王楊妤及王茂松之其餘請求均拋棄
  。給付方式:於簽立本調解書同時給付洪金山貳佰貳拾陸萬
  柒仟肆佰肆拾元,餘額肆佰參拾參萬貳仟 伍佰 陸拾元則開立
  發票人為黃淑心,票載發票日為民國100年3月10日,支票號
  碼CE0000000號,付款人為合作金庫和美分行之支票交付洪
  金山領收無誤。
二、洪金山、洪國豪應具狀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撤回99年度執全
  字第314號假扣押執行之聲請。
三、賴森敏、黃淑心無條件同意受擔保利益人洪金山取回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99年度存字第475號之提存金柒拾肆萬貳仟元;另
  無條件同意受擔保利益人洪國豪取回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
  度存字第476號之提存金柒拾萬參仟元(均依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99年度裁全字第655號裁定提存)。
四、受擔保利益人洪金山、洪國豪無條件同意黃淑心、賴森敏取
  回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存字第507號之提存金貳佰壹拾
  萬陸仟捌佰壹拾伍元;另無條件同意黃淑心、賴森敏取回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存字第508號之提存金貳佰貳拾貳萬
  伍仟柒佰肆拾伍元(均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裁全字第
  655號裁定提存)。
五、洪金山同意在取得第一條所載全部款項後撤回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99年度易字第626號損害債權之告訴,另就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文書罪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06號偽證
  罪則同意不追究刑事責任。
六、洪金山同意在取得第一條所載全部款項後,拋棄依第五條所
  載刑事案件,對被告等四人所得主張之相關民事損害賠償請
  求權。
七、洪金山、洪國豪同意將第一條對王茂松之債權讓與王彬權及
  黃淑心。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原   告 洪金山
           代 理 人 陳安琳
           被告兼共同
           代理人   王彬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 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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