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1號
原 告 洪金山
原 告 洪國豪
代 理 人 陳安琳
被 告 王楊好
被 告 賴森敏
被 告 黃淑心
兼上三人代
理人 王彬權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1月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洪金山
代理人 陳安琳
被 告
兼共同代
理人 王彬權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王彬權、黃淑心願連帶給付原告洪金山、洪國豪新台幣
(下同) 陸佰 陸拾 萬元,以代償被告 王楊妤 、第三人 王茂松 之
債務。洪金山、洪國豪對王楊妤及王茂松之其餘請求均拋棄
。給付方式:於簽立本調解書同時給付洪金山貳佰貳拾陸萬
柒仟肆佰肆拾元,餘額肆佰參拾參萬貳仟 伍佰 陸拾元則開立
發票人為黃淑心,票載發票日為民國100年3月10日,支票號
碼CE0000000號,付款人為合作金庫和美分行之支票交付洪
金山領收無誤。
二、洪金山、洪國豪應具狀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撤回99年度執全
字第314號假扣押執行之聲請。
三、賴森敏、黃淑心無條件同意受擔保利益人洪金山取回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99年度存字第475號之提存金柒拾肆萬貳仟元;另
無條件同意受擔保利益人洪國豪取回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
度存字第476號之提存金柒拾萬參仟元(均依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99年度裁全字第655號裁定提存)。
四、受擔保利益人洪金山、洪國豪無條件同意黃淑心、賴森敏取
回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存字第507號之提存金貳佰壹拾
萬陸仟捌佰壹拾伍元;另無條件同意黃淑心、賴森敏取回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存字第508號之提存金貳佰貳拾貳萬
伍仟柒佰肆拾伍元(均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裁全字第
655號裁定提存)。
五、洪金山同意在取得第一條所載全部款項後撤回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99年度易字第626號損害債權之告訴,另就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文書罪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06號偽證
罪則同意不追究刑事責任。
六、洪金山同意在取得第一條所載全部款項後,拋棄依第五條所
載刑事案件,對被告等四人所得主張之相關民事損害賠償請
求權。
七、洪金山、洪國豪同意將第一條對王茂松之債權讓與王彬權及
黃淑心。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原 告 洪金山
代 理 人 陳安琳
被告兼共同
代理人 王彬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 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