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5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詠晶 即 張智 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經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智畇 」之記載,應更正為「張詠晶即張智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