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附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附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九八號
上訴人甲○○
乙○○○被上訴人丙○○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四三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上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規定甚明。至於同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項所稱之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係指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諭知無罪以外之判決而言。如刑事訴訟第二審係為無罪之判決,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仍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之限制。本件刑事訴訟部分,原審係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被訴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罪嫌無罪之判決,乃上訴人竟單獨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依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本件上訴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