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5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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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5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壬○○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癸○○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五八號號)及移送併辦(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三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壬○○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及偽刻之「辛○○」、「庚○○」印章各壹枚壹枚,均沒收。
事實
一、壬○○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日,在其屏東市○○路八十之一號住處,召組每會新台幣(下同)一萬元之互助會一會,並自任會首,邀丙○○、庚○○(另承受戊○○互助會權利義務)、甲○○、乙○○、己○○、辛○○等人參加,採外標制,召集會期自八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止,共計三十會。詎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各會員間不甚熟稔之機會,分別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日、同年二月二十日、同年三月二十日、同年六月二十日、同年十月二十日、同年十一月二十日,各偽以戊○○、庚○○、辛○○、甲○○、己○○、乙○○等人名義之標單在上揭住處冒標互助會,並分別以標息三千元、四千元、四千元、四千元、三千元及三千元標得會款,足生損害於戊○○等人;同時為取信會員,並意圖供行使為會員擔保之用,未經該等會員同意,擅自偽造戊○○、庚○○、甲○○、己○○、乙○○等人名義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並偽簽戊○○等人之署押,蓋用自己之指印或蓋用自己偽刻之「辛○○」印章後,進而持上開本票向活會會員丙○○收取互助會款,致活會會員因而陷於錯誤,而如數給付會款,足生損害於執票人丙○○。
二、丁○○於八十五年六月五日召集互助會,每月五日開標一次,每會每月一萬元之互助會,採內標制,計三十六會,壬○○參加一會,並向丁○○詐稱庚○○央託其參加一會,壬○○並於八十五年七月五日標得會款(即該互助會第一次開標),嗣壬○○復承前開犯意,於八十五年九月五日,冒庚○○之名義偽填標單,在屏東市○○路○○○巷○○○弄○○號丁○○住處標取會款,足生損害於庚○○;同時為取信會員,並意圖供行使為會員擔保之用,未經該等會員同意,擅自偽造「庚○○」名義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並偽簽庚○○之署押,蓋用自己偽刻之「庚○○」名義之印章後,進而持上開本票向會首標取互助會款,致丁○○因而陷於錯誤,而如數給付會款予壬○○,足生損害於執票人丁○○。
三、案經丙○○訴由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丁○○訴由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本院併辦。
理由
一、訊之被告壬○○矢口否認右揭犯行,辯稱:戊○○名義之會,係經過戊○○同意後,由庚○○承受,而庚○○曾向被告言及若要用錢時,得以戊○○之名義標得會款,被告才會以戊○○名義得標;而本件互助會為「本票會」,得標之人必須依尚餘之活會會員人數簽發本票,交由會首憑以向活會會員收取會款,當做活會會員之憑證,並充作死會會員將來付款之擔保,而庚○○既標下會款,卻僅簽發三張本票,被告迫於無奈,才擅自以庚○○之名義簽發本票,然被告主觀上僅係為將會款收齊,並非有偽造有價證券之故意;甲○○之會都交由其女庚○○在處理,而倘庚○○出面承認標下甲○○之會,則庚○○勢必須負發票人責任,自難期待其為不利於己之證詞;己○○名下之會係遭 黃麗芬 標下後攜款潛逃,自無法找出黃麗芬出面就本件澄清真相;另乙○○亦不致於為不利於己之證詞,上開各會有的是經過輾轉讓與被告,有的確經過其等同意,被告實無偽造有價證券之故意云云。經查: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丙○○、丁○○指述綦詳,而證人庚○○在偵訊時供稱其以本人、甲○○、戊○○等人名義共參加六會,而標取其名下之一會,且未同意被告標取戊○○名義之互助會,而丙○○所持有甲○○、戊○○及其本人之本票均非其所簽發,嗣在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名義上我的有二會,甲○○一會、戊○○一會、己○○一會、 林彤娟 一會,戊○○一會是轉讓給我,這六會中,我有以我的名義標一會,我拿到二十幾萬元,但都有讓被告抵扣,我有簽三張本票,只有蓋章,沒有簽名。」等語;證人甲○○則在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供稱互助會均由庚○○處理,其並未簽發本票;證人辛○○亦在偵訊中供述其雖標得互助會,惟被告並未交付會款,故其並未簽發本票,亦未授權被告簽發本票,嗣在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八十六年三月我有標到一會,但被告給我五萬元跟我說已止會,我未開過本票,也未授權別人幫我開本票。」等語;證人戊○○在偵訊供稱未簽發本票,該本票上的字非其所寫。參以丙○○所持有之附表一所列本票中,以戊○○名義所簽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日期、票號0000000號之本票上指印係被告右中指指紋,以乙○○名義簽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期票號四七九二○七、四七九二○八號之本票上之指印與被告右食指指紋相符。以己○○名義所簽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日期、票號四七九二○二、二○三號之本票上指印與被告右拇指指紋相符。以甲○○名義所簽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日期、票號三八一五七八、三八一五七九、三八一五八○號之本票上之指印與被告右拇指指紋相符。以庚○○名義所簽發、八十五年二月二十日期、無票號及票號○○九七九三、○○九七九九號之本票上指印,與被告右食指指紋相符,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三份附卷可參。而以戊○○名義所簽發票號0000000、四七九二○○號本票、乙○○名義所簽發票號四七九二○六號本票、己○○名義所簽發票號四七九二○一號本票,均雖因本票上之指印紋路不清而無法比對,惟前開本票與已確認係被告指紋之本票均係同一日所簽發,且票號甚近,足認前開本票亦係被告自行偽造甚明;另被告亦不否認簽發「庚○○」名義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交付告訴人丁○○,而庚○○則否認授權被告簽發,並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民事訴訟等情,亦有民事起訴狀一紙附卷足憑;衡情被告倘確經上開名義人之同意,自得請求該等名義人簽發本票,然被告竟蓋自己之指印,使執票人不查而誤信為名義人所簽發,已屬可議,且縱互助會之權利已輾轉讓與被告,被告自應以其名義簽發本票,惟被告仍擅自以他人名義標會及簽發本票,顯見被告對於該互助會之實際情形確有所隱瞞,其多次以他人名義標得會款,並偽造本票後持以行使,再向其他會員宣稱已止會,並僅給付部分之會款,造成會員重大損失,其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及施用詐術犯行,已經明顯,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告以戊○○、庚○○、甲○○、乙○○、己○○、辛○○名義書立標單應標部分,係在紙上表示應標之用意,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以文書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其偽造印文、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被告偽造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填其等標單標取會款,又以偽造之有價證券提供各會員作擔保,使合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亦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其偽造印章、印文、署押部分,為偽造有價證券之一部行為,不另論罪。又偽造本票後復持之行使,行使之低度行為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行為,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詐欺罪部分,係以一行為詐騙數合會會員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又被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連續偽造有價證券之目的均在取得會款,其與連續詐欺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被告在本院審理時供稱會單為其所開立,顯見本件互助會係以標單投標,公訴人未就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起訴,惟該罪與上開起訴之犯罪事實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酌。茲審酌被告圖利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之動機、目的,對交易信用所生危害,未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否認犯行等情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所偽造前開名義之標單,及其餘未扣案之本票數紙,因互助會已結束,而其餘會員並未異議,此部分之本票及標單自無保存之必要,堪認已滅失,爰不併予宣告沒收。至被告偽刻「庚○○」、「辛○○」名義之印章,仍無法證明已經滅失,自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又移送併辦部分與本件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亦得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蕭世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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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名義上發票人│發票日│票號│金額︵新臺幣︶│備├──────┼───────┼────────┼───────┼───?│戊○○│八五、一、二十│0000000│一萬三千元│本票上?├──────┼───────┼────────┼───────┼───?│同右│同右│0000000│同右│本票上?├──────┼───────┼────────┼───────┼───?│同右│同右│四七九二00│同右│同右├──────┼───────┼────────┼───────┼───?│庚○○│八五、二、二十│無票號│一萬四千元│本票上?├──────┼───────┼────────┼───────┼───?│同右│同右│00九七九三│同右│同右├──────┼───────┼────────┼───────┼───?│同右│同右│00九七九九│同右│同右├──────┼───────┼────────┼───────┼───?│辛○○│八五、三、二十│三一一0二七│一萬四千元│辛○○?├──────┼───────┼────────┼───────┼───?│同右│同右│三一一0二八│同右│同右├──────┼───────┼────────┼───────┼───?│同右│同右│三一一0二九│同右│同右├──────┼───────┼────────┼───────┼───?│甲○○│八五、六、二十│三八一五七八│一萬四千元│本票上?├──────┼───────┼────────┼───────┼───?│同右│同右│三八一五七九│同右│同右├──────┼───────┼────────┼───────┼───?│同右│同右│三八一五八0│同右│同右├──────┼───────┼────────┼───────┼───?│己○○│八五、十、二十│四七九二0一│一萬三千元│本票上?├──────┼───────┼────────┼───────┼───?│同右│同右│四七九二0二│同右│本票上?├──────┼───────┼────────┼───────┼───?│同右│同右│四七九二0三│同右│同右├──────┼───────┼────────┼───────┼───?│乙○○│八五、十、二十│四七九二0六│一萬三千元│本票上├──────┼───────┼────────┼───────┼───?│同右│同右│四七九二0七│同右│本票上?├──────┼───────┼────────┼───────┼───?│同右│同右│四七九二0八│同右│同右└──────┴───────┴────────┴───────┴───?附表二┌──┬─────┬───┬───┬───┬──────────────┐│編號│名義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一│庚○○│八十五│未載│壹萬元│0000000││││年九月│││││││五日││││├──┼─────┼───┼───┼───┼──────────────┤│二│庚○○│同右│未載│壹萬元│0000000│├──┼─────┼───┼───┼───┼──────────────┤│三│庚○○│同右│未載│壹萬元│0000000│├──┼─────┼───┼───┼───┼──────────────┤│四│庚○○│同右│未載│壹萬元│0000000│├──┼─────┼───┼───┼───┼──────────────┤│五│庚○○│同右│未載│壹萬元│0000000│├──┼─────┼───┼───┼───┼──────────────┤│六│庚○○│同右│未載│壹萬元│0000000│├──┼─────┼───┼───┼───┼──────────────┤│七│庚○○│同右│未載│壹萬元│0000000│├──┼─────┼───┼───┼───┼──────────────┤│八│庚○○│同右│未載│壹萬元│0000000│├──┼─────┼───┼───┼───┼──────────────┤│九│庚○○│同右│未載│壹萬元│0000000│├──┼─────┼───┼───┼───┼──────────────┤│十│庚○○│同右│未載│壹萬元│0000000│├──┼─────┼───┼───┼───┼──────────────┤│十一│庚○○│同右│未載│壹萬元│0000000│├──┼─────┼───┼───┼───┼──────────────┤│十二│庚○○│同右│未載│壹萬元│0000000│├──┼─────┼───┼───┼───┼──────────────┤│十三│庚○○│同右│未載│壹萬元│0000000│├──┼─────┼───┼───┼───┼──────────────┤│十四│庚○○│同右│未載│壹萬元│0000000│├──┼─────┼───┼───┼───┼──────────────┤│十五│庚○○│同右│未載│壹萬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