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抗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抗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72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陳芳卿 相對人即聲請人 張健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100年度司票字第79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聲請法院裁定對發票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者,其性質與非訟事件無殊,法院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審查為已足。至該本票債務是否已因清償而消滅,應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殊不容於裁定程序中為此爭執」、「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分別有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張健偉主張: 伊執田輝生 及抗告人等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記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4紙,詎經付款之提示後未獲清償,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本票4紙為證,原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
三、抗告人抗告意旨雖以: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並非由抗告人共同簽發,而係抗告人之子田輝生擅自以抗告人之名義簽發為共同發票人,抗告人亦無授權田輝生為發票行為,共同發票人田輝生顯有偽造抗告人之簽名,抗告人並非系爭本票之共同發票人,爰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並聲明原裁定廢棄等語。經查:本件抗告人主張系爭本票上關於抗告人之簽名係偽造等情,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起確認之訴,故關於本票是否為偽造、變造,顯屬實體上之爭執,自應由主張本票為偽造、變造之票載發票人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救濟,非訟程序尚不得加以審究,自仍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55條第2項、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紫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紿可再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溫婷雅┌───────────────────────────────────────────────────────────────┐│本票附表:100年度司票字第79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100年3月12日│4,000,000元│未載│100年3月12日│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2│100年3月12日│4,000,000元│未載│100年3月12日│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3│100年3月12日│4,000,000元│未載│100年3月12日│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4│100年3月12日│4,000,000元│未載│100年3月12日│000000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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