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救字第12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救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救字第12號聲請人 蔡政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間有關低收入戶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間有關低收入戶事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21號予以受理在案,聲請人復對上開訴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主張其生活困頓、並無資力等語。經查,本件聲請人無資力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高雄市苓雅區公所苓洲里里長辦公處出具之家境清寒證明書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民國101年6月4日審查決定通知書為憑,上開審查決定通知書雖非就本件低收入戶事件准予法律扶助,惟仍對聲請人在此期間無資力事實予以審定,堪認聲請人已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一事已予釋明。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詹日賢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江如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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