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38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704號、第934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陳志偉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
一、陳志偉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55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緩刑5年確定, 嗣其 上開緩刑宣告經撤銷,有期徒刑經入監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民國96年11月26日,於98年3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並於同年7月2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所餘刑期以已執行論(本案構成累犯)。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嗣陳志偉於100年3月30日凌晨4時30分許,騎乘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號前時,為警攔檢而查獲,並扣得陳志偉持以竊取上開機車之鑰匙1支。
二、案經 方璐 、 蕭文榮 分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及樹林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陳志偉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方璐、蕭文榮、被害人 廖本煙 、 江協樹 、 李麗珍 、 翁俊峯 、 張宜軒 、 黃進財 、 邱凰瓊 、 李唐 、 施永坷 、證人即被害人 何思瑩 之父 何瓔耀 、 何冬水 於警詢中證述之失竊情節相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發生竊盜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買賣契約書、遭竊現場照片、監視器翻拍照片等件在卷可稽,並有被告自承為其所有持以竊取附表編號1所示機車之鑰匙1支扣案可資佐證,足徵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公訴檢察官於100年5月4日審判期日論告時,雖認被告如附表編號2至13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而將起訴書原載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予以更正。惟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所稱之兇器,乃依一般社會觀念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之「器械」而言。而磚塊、石頭乃自然界之物質,尚難謂為通常之「器械」,從而持磚塊、石頭砸毀他人車窗竊盜部分,尚難論以攜帶兇器竊盜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3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如附表編號
2至13之竊盜犯行,既均係以持石頭砸破被害人車輛車窗玻璃後侵入車內行竊之方式為之,依前說明,被告此部分所為尚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之情形有間,惟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稱「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於起訴書所載法條與到庭實行公訴檢察官所更正之法條不相一致時,依檢察一體之原則,應以經更正後之法條為準,此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512號判決意旨闡述甚明)。被告先後1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分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據,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少,未思循正當管道賺取金錢,因缺錢購買毒品,竟多次竊取他人財物,兼衡其素行、犯罪之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及犯罪後始終坦認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鑰匙1支,乃被告所有持以供附表編號1所示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淑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行竊時間│行竊地點│被害人│失竊財物│行竊手法│宣告罪名及處刑│├──┼────┼─────┼───┼────────┼────────┼───────┤│⒈│100年3月│新北市新莊│方璐│車牌號碼000-000│以自備之鑰匙插入│陳志偉竊盜,累│││27日○○○區○○○路││號輕型機車1輛│機車鑰匙孔發動騎│犯,處有期徒刑│││6、7時許│380之29號│││走│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鑰匙壹支沒││││││││收。│├──┼────┼─────┼───┼────────┼────────┼───────┤│⒉│100年2月│新北市樹林│廖本煙│翻譯機1臺、筆記│以石頭砸破車牌號│陳志偉竊盜,累│││13日○○○區鎮○街││型電腦1臺、現金8│碼4736-YR號自用│犯,處有期徒刑│││1時50分│355號前││萬元│小客車車窗玻璃後│肆月,如易科罰│││許││││,再侵入車內行竊│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⒊│100年2月│新北市樹林│蕭文榮│車內音響主機1臺│以石頭砸破車牌號│陳志偉竊盜,累│││24日○○○區○○街1│││碼1365-YQ號自用│犯,處有期徒刑│││2時13分│段309號前│││小客車車窗玻璃後│肆月,如易科罰│││許││││,再侵入車內行竊│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⒋│100年2月│新北市樹林│江協樹│車用多功能導航系│以石頭砸破車牌號│陳志偉竊盜,累│││27日○○○區○○街5││統(GPS)1臺│碼9222-QX號自用│犯,處有期徒刑│││5時10分│號前│││小客車車窗玻璃後│肆月,如易科罰│││許││││,再侵入車內行竊│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⒌│100年2月│新北市樹林│何思瑩│車內汽車音響1臺│以石頭砸破車牌號│陳志偉竊盜,累│││2○○○區○○街93││、衛星導航GPS1臺│碼8316-A5號自用│犯,處有期徒刑││││號前│││小客車車窗玻璃後│肆月,如易科罰│││││││,再侵入車內行竊│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⒍│100年3月│新北市新莊│李麗珍│車內電視機上盒1│以石頭砸破車牌號│陳志偉竊盜,累│││9日上○○○區○○路││臺(含主機、螢幕│碼2796-VG號自用│犯,處有期徒刑│││時許│299巷25弄││)│小客車車窗玻璃後│肆月,如易科罰││││15號旁│││,再侵入車內行竊│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⒎│100年3月│新北市新莊│翁俊峯│車內音響1套、現│以石頭砸破車牌號│陳志偉竊盜,累│││11日○○○區○○街││金2000元│碼8969-YZ號自用│犯,處有期徒刑│││7時許│388巷10號│││小客車車窗玻璃後│肆月,如易科罰││││旁│││,再侵入車內行竊│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⒏│100年3月│新北市新莊│張宜軒│衛星導航1部│以石頭砸破車牌號│陳志偉竊盜,累│││12日○○○區○○○路│││碼9313-VJ號自用│犯,處有期徒刑│││4時50許│99號前│││小客車車窗玻璃後│肆月,如易科罰│││││││,再侵入車內行竊│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⒐│100年3月│新北市新莊│ 李俊澈 │衛星導航1部│以石頭砸破車牌號│陳志偉竊盜,累│││12日○○○區○○○路│││碼2160-VZ號自用│犯,處有期徒刑│││4時50分│106號前│││小客車車窗玻璃後│肆月,如易科罰│││許││││,再侵入車內行竊│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⒑│100年3月│新北市新莊│黃進財│衛星導航音響系統│以石頭砸破車牌號│陳志偉竊盜,累│││13日○○○區○○路69││1組│碼8836-YD號自用│犯,處有期徒刑│││8時40分│之112號1樓│││小客車車窗玻璃後│肆月,如易科罰││││前│││,再侵入車內行竊│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⒒│100年3月│新北市新莊│邱凰瓊│LED螢幕1臺、車內│以石頭砸破車牌號│陳志偉竊盜,累│││15日○○○區○○路及││音響1套│碼7907-EA號自用│犯,處有期徒刑│││2時30分│光明路口2│││小客車車窗玻璃後│肆月,如易科罰│││許│號停車格│││,再侵入車內行竊│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⒓│100年3月│新北市新莊│李唐│車內音響系統主機│以石頭砸破車牌號│陳志偉竊盜,累│││25日○○○區○○路輔││1臺│碼9279-A3號自用│犯,處有期徒刑│││8時10分│仁大學後門│││小客車車窗玻璃後│肆月,如易科罰│││許│之52號停車│││,再侵入車內行竊│金,以新臺幣壹││││格││││仟元折算壹日。│├──┼────┼─────┼───┼────────┼────────┼───────┤│⒔│100年3月│新北市新莊│施永坷│車內導航系統(含│以石頭砸破車牌號│陳志偉竊盜,累│││29日○○○區○○路77││電視、音響、行車│碼5878-YJ號自用│犯,處有期徒刑│││6時許│巷1號對面││紀錄器)1組│小客車車窗玻璃後│肆月,如易科罰│││││││,再侵入車內行竊│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