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47號聲請人大鐸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華 訴訟代理人 林月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淑芬┌─────────────────────────────────┐│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1│福業電子股│合作金庫│107年10月31日│543,900元│IH0000000│││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陳玲玲 │民生分行││││├──┼─────┼────┼───────┼─────┼─────┤│2│福業電子股│合作金庫│107年11月30日│388,500元│IH0000000│││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陳玲玲│民生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