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東樑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字第244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東樑犯強制罪,處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