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797號
原 告 魏俊郎
被 告 邱仁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17日下午3時25分
於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劉曉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797號
原 告 魏俊郎
被 告 邱仁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17日下午3時25分
於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