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簡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225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被   告  許月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8年度六簡字第225號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里○○路○○○○○號
4樓,有本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可參,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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