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7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7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袁崇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袁崇勳 」之記載,應更正為「袁
崇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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