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柏均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陳柏均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
他人,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
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定應執行刑及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