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513號
原 告 鄭世賢 律師即 余茂順 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蕭菊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李珈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513號
原 告 鄭世賢 律師即 余茂順 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蕭菊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