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5號原告 鄭博聰 被告 何偉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案號:112年度易字第28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8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君傑
法官李冠儀法官林于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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