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5542號債權人 陳怡米 即 林清池 之繼承人
林鍵澤 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錦源 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佳華 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雅玲 即林清池之繼承人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明賢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楊明賢(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4樓)」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