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5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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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25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2592號上訴人即被告丁○○
號選任辯護人 莊崇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49號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5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丁○○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丁○○於民國91年10月中旬間某日起至92年5月19日止(起訴書泛載為自91年2月間至93年1月間,惟因其否認犯行,故依其入出境資料對照卷附之詐騙集團員工資料、所使用之匯款帳戶之匯款時間,認定參與時間如上),經由中獎詐騙集團成員之招攬,乃基於常業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前往大陸福建省廈門地區,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伸哥 」、「 大雄 」、「 文雄 」等成年男子為首之中獎詐騙集團(起訴書另載有綽號「西瓜」者,實係該集團負責提領贓款之稱呼,並非特定人之綽號)。該詐騙集團之分工模式:先推由與其等有犯意聯絡之乙○○(綽號小胖)、 余坤禧 (綽號同學)、 鍾志明 (綽號 阿明 )、 劉育誠 (綽號 牛奶 )、 高玉昌 (綽號 阿昌 )、 黃美麗 (綽號 阿姐 )、 許雅雲 ( 鐘志明 之女友)、 黃清全 (乙○○之父,又上開乙○○等人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1343號審理)等人,分別負責在台灣地區承租台中市○○區○○路1段210號B棟6樓之3之房舍作為在台灣中部地區之辦公處所、安排成員出境到中國大陸福建省廈門地區之詐騙據點、申辦多家電信公司之易付卡以提供其他成員撥打詐騙電話之用、印刷及寄發內容不實之廣告單與中獎通知、人頭帳戶之取得等事務(乙○○等人所參與之事務,參見後述及卷附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2年度偵字第7997號、第8518號起訴書之記載),丁○○則在詐騙集團成員帶領下,辦理訂購機票等出境事宜,前往中國大陸福建省廈門地區與其他成員會合,各成員間均冠以假名,以防彼此查知身分,之後詐騙集團即提供行動電話(內附由余坤禧所申辦之易付卡,當日使用後即收回,翌日再由據點之負責人員交付予撥打詐騙電話成員),丁○○即以隨機電話選號之方式,任意挑選被害人電話號碼,假藉市場調查之名義,謊稱渠等分係鐘錶公司或珠寶公司之人員,趁機騙取被害人之身分資料後,交與據點負責人員彙整後,傳真予在台之乙○○,乙○○於接獲資料後,即與鍾志明進行個人排版、設計或以每份(8千張)新台幣(下同)24萬元之價格,交由高玉昌、黃美麗所經營、位在高雄市○○區○○街○○巷○號之6之印刷工廠排版、印刷,先後大量偽造內載附表二所示之「格林威治鐘錶有限公司」、「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美邦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聯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鴻生堂鐘錶股份有限公司」、「富豪國際精品有限公司」、「亞太生活資訊館」、「威登國際精品有限公司」、「香港萬寶龍鐘錶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比佛利國際精品有限公司」、「卡登鐘錶有限公司」、「英商伯爵鐘錶有限公司」、「巨亨廣告行銷公司」、「愛格納國際貿易公司」、「東泓環保科技公司」、「易達環境保護公司」、「吉寶亞太生物科技公司」、「阿肯迪特數位科技公司」、「耐特威國際公司」、「鳳翔傳播事業公司」、「台灣三敏公司」及「華納威秀國際精品有限公司」、「馬可波羅鐘錶有限公司」、「丹堤珠寶公司」等公司名義之晚會邀請卡、中獎通 知單 、兌獎單、公司產品型錄、貴賓卡等詐騙文宣,並在其中之「中獎通知單」及「兌獎單」等文宣上,分別偽造附表二所示之「眾華法律諮詢顧問公司」署名「 劉日昌 」律師、「安節法務諮詢顧問有限公司」署名「 白治國 」律師、「時代律師事務所」署名「 杜子騫 」律師、「中悅法務管理顧問公司」署名「 吳宏山 」律師、「 正揚 法務諮詢公司」署名「林正揚」律師及「 陳君國 」律師、「正揚律師事務所」署名「 吳正揚 」律師、「東合律師事務所」署名「 張世豐 」律師、「恆勝律師事務所」署名「 張恆勝 」律師、「利達法務管理顧問公司」署名「 溫三 郎」律師、「揚昇律師事務所」署名「 林義仁 」律師、「永松律師事務所」署名「 劉永松 」律師、「華聯律師事務所」署名「李明澤」律師、「恆達律師事務所」、「 柏信律 師事務所」及「宜進會計師事務所」署名「 徐秀青 」會計師、「唯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永霖會計師事務所」等名義見證,並偽造前揭律師事務所、律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之印章後在中獎通知單上蓋上印文(除附表二所示已扣案之印章外,部分印章並未扣案,無從證明尚為存在),供作擔保以取信被害人,足使一般社會大眾誤信上開文件係經該等律師、會計師等社會公正人士所見證而相信其為真實。待上開偽造之中獎通知、廣告單印製完成後,高玉昌及黃美麗即將之郵寄予乙○○,由乙○○加以整理後,郵寄至台中縣豐原市○○街○號3樓鍾志明之居所,再由鍾志明與許雅雲以該集團不詳人士所偽刻之上述律師、會計師印章,將其上之印文蓋印在上開詐騙文宣上,並將上開文宣資料摺疊後置入載有被害人通訊處所之信封沾粘後,再推由黃清全負責購買郵票,黏貼牢固後將之分散置入各郵件箱,以免遭警查緝,而把上開所偽造之中獎通知書等文件郵寄給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以為行使,足生損害於上述公司、律師及會計師等之權益。又被害人於收受上開文宣資料後,即由在大陸福建省廈門地區之詐騙集團成員致電被害人,邀請被害人參加渠等謊稱之 慈善義 賣晚會並參加抽獎活動,於電話中並假造晚會歡慶之現場氣氛,其後再向被害人訛稱其等現正在該公司所辦之晚會現場活動中,因將被害人之貴賓卡卡號輸入電腦進行抽獎活動時,被害人幸運的被抽中晚會獎項,可獲得港幣25萬元、30萬元、35萬元不等之獎金,或具一定價值之獎項,如被害人願領獎,要先繳納12萬元不等之稅金,或捐出一定金額之愛心捐款,而請被害人先打電話向該公司之會計部門聯絡,如被害人表示不相信者,亦可自行向該項活動公證機構之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及各慈善機構電話詢問云云,待被害人撥打詐騙集團所留之所謂會計部門的電話時,轉由該集團之其他成員負責接續向被害人謊稱中獎之騙詞,並告知依照我國相關之賦稅法令規定,領獎人必須先繳交稅金,而誘請被害人把佯稱之稅金或愛心捐款款項以匯款或轉帳之方式,存入其等所指定、預先由該集團其他成員以不詳方式所收購取得之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中,致使被害人誤信中獎而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如期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中,在確定被害人匯入款項後,再由該集團其他成員致電被害人,表示該筆獎金乃香港贊助廠商即該集團虛設之香港賽馬協會所提供,需先加入賽馬協會,成為會員後方能領款,但加入會員則需先繳交入會費,待被害人匯款後,又訛稱幸運抽中馬會大獎,需再匯一定之佣金云云,以此方式連續詐騙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匯款,致使被害人再度受騙而陷於錯誤,一再聽從指示陸續匯出款項至該集團成員所提供之帳戶(詳細之被害人、匯款時間、款項及所匯入之帳戶,詳見附表一所載,其中附表一編號27所示於92年9月11日、14日16日被害人 林訓廷 匯款10萬元、12萬元、8萬元部分,應予排除),待被害人匯款後,再由代號「西瓜」者持上開收購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在全台各地提領贓款後,將款項交付乙○○,乙○○於將一定成數之贓款轉交該集團中部地區負責人「大雄」後,所餘贓款則由乙○○負責發放該集團前去廈門之成員向其請領之報酬,或由乙○○負責把款項匯入該集團成員所提供之金融帳戶中,而乙○○等集團成員,並曾於丁○○參與該詐騙集團期間之91年12月5日、92年3月11日由乙○○親自匯5萬元、1萬元,至丁○○事先提供作為薪資或報酬之台中軍功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丙○○」帳戶內;另由乙○○指定他人於92年3月31日、同年4月30日、同年5月23日各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3萬元、2萬2千元、10萬元至上開帳戶,丁○○等人並恃此維生。之後乙○○再將該集團中部地區之「營運」狀況(收入、支出情形),交與劉育誠,由劉育誠負責以電腦製作統計報表。
二、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一隊三組及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第三組人員,循線分於92年10月8日下午8時許,在台中市○○路○○○號之「中領旅行社」拘提 吳淑禎 到案,並扣得帳冊5份、收費明細表14張、旅行業務代收收據3張等物;又於同日下午8時20分許,在花蓮縣○○鄉○○路○號(理想大地渡假飯店)拘捕乙○○、余坤禧及 曹芳瑄 (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到案,並當場扣得58萬零5百元、行動電話15支、載有該集團公司之資料卡6張、身分證影本1疊、該集團之公司名冊、電話費繳交資料明細、行動電話儲值清冊易付卡7張及營利事業登記證3張等物;再於該日下午9時許,在台中市中國醫藥學院立夫醫療大樓拘提劉育誠到案,並扣得該集團公司支出明細表、該集團員工金融機構存戶帳號表及行動電話1支等物;復於該日下午9時許,在台中縣豐原市○○路○○○巷○○號逮捕許雅雲、 許翊玲 (後1人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於該日下午10時30分許,在台中縣豐原市○○○路「網路星球網路咖啡館」拘提鍾志明到案,並扣得準備寄出之被害人郵件、郵票及被害人明細資料各1袋、筆記本2本、兌獎單11箱、感謝狀2箱、廣告單1箱、署名上開律師或會計師名義之名片4箱、信封15箱、行動電話5支、現金3萬4千零93元、身分證影本2張、支票1張、本票4張、通訊備忘錄2本及印章28顆;再於翌日凌晨3時許,在高雄市○○區○○○街○○○巷○○號之1,逮捕黃美麗及高玉昌到案,並扣得「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司」信封袋、「揚昇律師事務所」信封,及署名「林義仁」律師之名片、「眾華法律諮詢顧問公司」署名「劉日昌」律師之名片、「駿寶萊科技公司」保固維修卡各1捆、兌獎說明單、客戶信封袋、格林威治鐘錶公司說明書、會員卡、禮卷、客戶信件、品味生活VIP卡、客戶名條、熱感紙、被害人之姓名、住址傳真紙各1箱、磁片2張、行動電話2支及現金5萬9千7百元等物;另於翌日上午5時20分許,在乙○○與曹芳瑄位在台中市○○路○段○○號10樓之13之居所,扣得中華電信公司之電信費用收據、金融機構存摺3本、金融卡3張、記事本、帳簿、大陸員工名冊各1本、電腦主機1台、磁片1張及行動電話1支等物(上開物件均另案扣押於本院92年度訴字第1343號)。待核對所扣得之大陸員工薪水簿、員工名冊、電腦磁碟片所存之資料及比對相關之入出境資料後,而查得丁○○亦有涉案,始知上情。
三、案經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丁○○固坦承其自91年間起即曾先後至中國大陸地區,且其使用之台中軍功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丙○○」帳戶,確有於91年12月5日、92年3月11日由乙○○匯5萬元、1萬元,於92年3月31日、同年4月30日、同年5月23日各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3萬元、2萬2千元、10萬元至上開帳戶內,惟否認有何前揭犯行,辯稱:並未從事撥打詐騙電話之工作,至大陸是從事食品原料工作,又伊曾由大陸地區透過地下匯兌匯款至其姐丙○○帳戶幫伊繳納信用卡帳單云云。
二、經查:
㈠、上開詐騙集團如何施行詐術,並使被害人等因而陷於錯誤且依據指示陸續匯款至詐騙集團成員指定之人頭帳戶等事實,業據被害人 王崇義 、 蔡亨雅 、 黃瑞德 、 黃家瑜 、 金恩榮 、 吳靜子 、 林煚祥 、 廖義銘 、 洪銀 、 廖光榮 、 吳瓊英 、 王進榮 、 張承仁 、 吳國榮 、 陳忠義 、 何玉茹 、 李全瑋 、 楊崇賢 、 江益賢 、 趙麗娟 、 魏竺圓 、 莊詠均 、 陳雅真 、 曾建銘 、 林岳鋒 、 李佩娟 、林訓廷、 蘇芳儀 、 洪國倫 、 鄭則綸 、 連泓勝 、 廖偵翔 、 張桂宏 、 莊坤遠 、 黃朝雄 、 林俊慶 、 高炯塘 、 鄭怡翔 、 葉文化 、 鄭中慧 、 洪秀雲 、 劉庸 諸、 劉德昌 、 謝禮雄 、 蘇天興 、 薛淵元 、 楊美君 、 吳世偉 、 郭雅莉 、 陳宜君 、 楊順轟 、 王倩菁 、 康志明 、 蔡宗諺 、 簡竹山 、 林金黃 、 黃綺琴 等於警詢中指訴綦詳,並有相關之匯款執據、帳戶明細等附卷可稽。
㈡、警方破獲乙○○等之詐騙集團後,自乙○○、劉育誠等之租住處扣獲該集團員工薪資帳冊列載之帳號,之後再依查扣之帳號追查申設人或使用人等情,業據證人即查獲當時任職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警 邱義雄 於偵查中結證在卷(見偵字第989號卷第75頁)。又證人邱義雄於原審法院審理中復證稱:本件係經檢舉,開始監聽乙○○等集團成員,了解渠之運作情形、參與人數,搜索後由扣案之帳冊資料顯示之帳號,追查出本件之犯罪嫌疑人(即本案之被告),且伊曾詢問乙○○,據其稱該等查扣之帳號均係用以匯入詐騙集團員工薪資所得,亦即酬勞等語(見原審卷八-94年7月1日審理筆錄)。而被告丁○○使用之台中軍功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丙○○」帳戶,確出現於扣案之帳號資料中,此不唯為被告所供認,並有上開帳號之往來明細等附卷可據(見偵字第2520號卷附之警詢卷、原審卷七)。乙○○於91年12月5日、92年3月11日各匯5萬元、1萬元,至台中軍功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丙○○」帳戶內;另於92年3月31日、同年4月30日、同年5月23日各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3萬元、2萬2千元、10萬元至上開帳戶,亦有匯款單影本二張、存款單三張可憑(見本院卷第55、56、66頁)。丁○○坦認於91年、92年間多次出入大陸地區之事實,依其入出境紀錄,被告其於91年10月20日出境,92年1月2日入境;92年2月12日出境,同年3月10日入境;92年3月14日出境,同年月24日入境;92年3月27日出境,同年5月19日入境(見本院卷第58頁)。又警方於拘捕乙○○到案後,在其與女友曹芳瑄位在台中市○○路○段○○號10樓之13之居所,曾扣得磁片1張,而該張磁片乃乙○○要求集團成員劉育誠依其所交付之手寫帳號資料在上址所製作,此並據證人劉育誠於原審法院證述在卷(見原審卷八-94年7月1日審理筆錄)。證人乙○○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復證稱:上開查獲之帳號資料來源,乃詐騙集團成員綽號「大雄」之男子在台中市某處親手交付予伊,要伊以電腦整理,並依照指示匯款,匯款用途係作為薪資,而在匯款前,伊會將匯款帳號請劉育誠整理好等語(見原審卷九-94年8月24日審理筆錄),嗣上開磁片內容經列印後(見審理卷四第71頁至第111頁)發現:記載「明董公司」員工資料中,被告丁○○使用之前揭帳號列載其中,且於92年5月20日有金額「10粒」之記載,而據證人乙○○於本院前開審理中之證述,上述資料中之金額,即係集團重要成員「大雄」指示伊之薪資匯款,金額欄中「1粒」即代表1萬元之意,對照卷附台中軍功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丙○○」帳戶交易明細,於92年5月23日果有10萬元之現金匯入,堪信上開磁片內容確係詐騙集團之員工名冊,所記載之金額亦應係成員從事詐騙行為所獲取之薪資或報酬。至被告辯稱前揭匯款乃伊於大陸期間委託不明人士所進行之地下匯兌云云,惟查,原審法院經向台中軍功郵局函調丙○○帳戶91年12月5日及92年3月11日兩筆匯款(分別為5萬元、1萬元)之匯款單,匯款人竟為乙○○,再參之乙○○等詐騙集團成員於落網後,於警、偵訊中,均未曾供述渠等另有從事地下匯兌之行為,且按乙○○等詐騙集團若果有兼營地下匯兌之行為,其等何需大費周章,於繕打員工資料時將參與之成員分列於不同公司名下,且每名成員於磁片資料中之「專員」欄下,均另有化名,以掩飾其真正身分,再查上開磁片資料中,另列有相關公司之收支表,若該集團確有從事地下匯兌,按理應有相關手續費之入帳,惟並未見於收支表中列明,復查扣案之相關證物,亦無所謂從事地下匯兌之資料,是被告前開地下匯兌之說,自無足採信。
㈢、此外,本件並有上揭犯罪事實所示之扣案證物(另案扣於原審法92年度訴字第1343號一案)可資佐證,復有上開詐騙集團之員工資料暨薪資名冊等在卷可憑,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至被告丁○○因否認犯行,無從明白其參與犯罪之分工模式,然參酌同案 吳佳玲 、 張晰晴 、 陳志明 、 陳秋惠 、黃俊中、 黃意合 、 黃盟修 、 楊春華 、 劉僑文 、 林家宏 、 林振吉 、 施志明 、 袁埜旌 、 張明琴 、 郭駿獻 、 黃清和 、 林志明 、林宜諭、 洪成泯 、 郭富琮 、 郭原良 等業已坦認犯行之被告之供述,及渠等獲取報酬之方式均屬雷同,堪認被告丁○○參與乙○○等詐騙集團之分工模式,應不脫同案被告吳佳玲等從事詐騙之分工範圍,併此敘明。
㈣、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本件並無任何共犯或任何被害人指述被告涉案或參與共犯行為。 賴秀貞 之證稱存入其帳戶之六筆款項係被告指定存入,其證詞有利於被告。目前兩岸政策,被告辯稱自大陸黑市匯款,不違常情。被告提供其妹賴秀貞之郵局帳戶,一併提供密碼,乃屬必要,並無異常。依明董公司員工資料記載,賴秀貞帳戶前之專員姓名為 夏志輝 ,並無證據顯示是被告,甚至名冊上錯打為 賴秀英 。又既記載於92年5月20日發放員工薪資,為何於同年月23日才匯款。又匯入賴秀貞帳戶共六筆,為何僅以一筆記入員工名冊。乙○○於原審法院明確證稱確有地下匯兌,原審法院略而不採。被告既已提供其姊帳戶,何須再化名。被告為省匯率差額及手續費,才以地下匯兌方式處理,原審誤會被告在大陸賺的是新台幣。原審認定被告搭乘中領旅行社購買之機票,但本案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搭乘中領旅行社購買之機票云云。查本案之明董公司員工資料,係5月份之薪資清冊,自無其他月份之記載,是被告其他月份所得未記載,並無矛盾。乙○○已於本院證稱員工名冊上之記載專員者,大多是詐欺集轉成員,專員名字都是化名等語(見本院卷第88頁);另證人鐘志明於原審證稱:成員不一定從中領旅行社領機票等語(見原審卷九第115頁)。又員工發薪名冊上雖記載5月20日發薪,於5月23日存入被告姊賴秀貞帳戶,合於常情。是辯護人所為上開辯護,或與事實不符,或為其個人意見之詞,均不能為被告有利之證據,併此敘明。
三、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關於本件罪刑有關之共同正犯、連續犯、牽連犯、常業犯等規定均經修正,為確定本案應適用之新、舊法,茲比較如下:㈠、共同正犯之規定,修正後僅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用語,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並無不利被告之情形。㈡、修正前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已修正刪除,而本件被告於舊法時期所犯之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依修正前連續犯之規定,原應論以一罪,並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若依修正後之刑法,已無連續犯之規定,當依各次犯行分別論斷,新法未必有利於被告。㈢、又修正後之刑法,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本件被告所犯各罪,依修正前牽連犯之規定,原應從一重罪處斷,惟修正後刑法已刪除牽連犯規定,則被告所犯數罪,即應依數罪併罰規定處斷,修正後之規定,顯非有利於被告。㈣、再修正施行之刑法,雖已刪除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然因本件被告所犯多次詐欺犯行之時間,係在刑法修正施行前,且查被告係貪圖高薪始參與上開分工嚴密之詐騙集團,顯有恃犯罪所得營生之情形,審核其等犯罪情節與修正前刑法常業詐欺罪之要件與規範意旨並無不合,本院審理結果,認被告應構成常業詐欺罪,而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法定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後,因常業犯已刪除,應將被告各次詐欺犯行分論併罰,合併其最重本刑將逾7年以上,修正前之常業犯規定,顯較有利於被告。㈤、綜合比較新、舊法之結果,顯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分別論斷。準此,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公訴人就被告前揭詐欺犯行部分,原請求論以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罪,惟於原審法院審理時,業經檢察官當庭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常業詐欺罪論處)。被告就其上開犯行,與綽號「伸哥」、「大雄」、「文雄」等成年男子及乙○○、余坤禧、鍾志明、劉育誠、高玉昌、黃美麗、許雅雲、黃清全等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等偽造印章及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上開中獎通知單等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上開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各依法加重其刑。附表一編號1至4以外之被害人受詐騙部分雖未經起訴,然因與已起訴部分具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本院自應併予審判。再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常業詐欺2罪間,有目的、方法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
四、原審對被告論處罪刑固非無見。但附表一編號27所示,被害人林訓廷於92年9月11日、14日16日各匯款10萬元、12萬元、8萬元,惟原審法院認定被告犯罪時間至92年5月19日止,原審認被告犯有此部分犯行,嫌有矛盾。另被告因參與本件詐欺犯行,於92年3月31日得款3萬元;於同年4月30日得款2萬2千元部分,原審未予認定。被告上訴否認犯罪,雖無理由,但原審判決既有上開瑕疵,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手段、所得利益,暨被告參與之犯罪集團,其組織分工細密,犯罪手法熟練,已造成多位民眾受騙而失金,所生危害甚鉅,及考量被告參與本件詐騙集團之程度、參與之時間之長短、所分配不法利益之多寡及被告到案後始終否認犯行,顯無悛悔之意、其他共犯被量處之刑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本案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經本院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6款、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6所指之28枚印章,乃係共犯乙○○等人所偽造,此據共犯乙○○等人於原審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43號一案警訊、偵查中供承明確,應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其餘所示之物,均係本件共犯乙○○、余坤禧、鍾志明、黃美麗、高玉昌等人所有並供其等犯本罪所用之物,均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併為沒收之宣告。至上開所扣中獎通知單或廣告單上所偽造之上開公司、律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及律師、會計師之印文,已係上述所偽造之中獎通知單與廣告單等私文書之一部,本院已將該等偽造之私文書全部予以沒收,自無另就文書上所偽造之印文另行宣告沒收之必要;再除附表二編號56所示偽造之印章已扣案外,部分偽造律師、會計師或事務所之印章並未扣案,復無相關證據證明現仍存在,當無須併為沒收之宣告;至所扣之行動電話因無從識別究係專供本件被告或其他共犯犯本罪所用,或是供其等私人所使用,電話費繳費資料收據、傳真熱感紙、租賃契約書、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過戶書、 詹智傑 之健保卡、理財對帳單等物,亦無從證明係供本件被告或其他共犯犯本罪所用之物,且均非屬違禁物;而扣案之現金共計67萬4千2百93元,及92年10月21日下午2時許,在台中市○○路○段○○○號B棟6樓之3地下室扣獲之寶馬牌休旅車1部、共犯鍾志明所持有之支票、本票,咸信應係共犯乙○○等人所分得之贓款或以贓款所買之財物,然因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就此犯罪所生之物,並無沒收之明文,另前揭在台中市市○○路○○○號之「中領旅行社」扣得之帳冊5份、收費明細表14張及旅行業務代收收據3張,乃為訴外人中領旅行社所有之物,此等物件均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資證明為本件被告或共犯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併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至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4、5、7、8、9、10、12、13、14、15、16所示之被害人部分, 因渠 等匯款之日期,與本院認定前揭被告加入該詐騙集團之時間有間,難認被告此部分亦涉常業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嫌,惟因此部分與前開論罪部分具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編號27所示92年9月9月11、14、16日匯款部分犯行,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此部分犯行,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40條、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6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沒收之特例)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編號│被害人│匯款金額│匯入之金融機構帳│匯款日期│冒用之公司名稱或電│備註│││││戶名稱│(民國)│話││├──┼───┼────┼────────┼────┼─────────┼────┤│1│王崇義│12萬元│ 徐坤 進郵局帳戶帳│92年3月1│丹提珠寶公司愛心慈│匯款4次││││10萬元│號00000000000000│2日│善義賣晚會抽獎活動│總匯款金││││30萬元│ 秦寬榮 郵局帳戶帳│92年3月│、香港賽馬協會│額122萬││││70萬元│號00000000000000│13日││元││││││92年3月││││││││14日│││├──┼───┼────┼────────┼────┼─────────┼────┤│2│蔡亨雅│6萬元│ 沈國傑 郵局帳戶帳│92年5月1│香奈兒珠寶公司愛心│匯款1次│││││號0000000000000│4日│慈善義賣晚會抽獎活│匯款金額│││││││動│6萬元│├──┼───┼────┼────────┼────┼─────────┼────┤│3│黃瑞德│12萬元│ 郭耀文 郵局帳戶帳│91年10月│亞瑟士鐘錶公司慈善│匯款6次││││10萬元│號00000000000000│21日│義賣義賣抽獎活動、│匯款金額││││6萬2千5│ 楊吉宗 郵局帳戶帳│91年10月│國勳律師事務所及香│51萬8千6││││百元│號00000000000000│21日│港賽馬協會│百75元││││3萬9千3│ 張志彥 郵局帳戶帳│92年1月││││││百元│號00000000000000│17日││││││13萬1千2│ 許錦堂 郵局帳戶帳│92年1月││││││百50元│號00000000000000│22日││││││6萬5千6││92年1月││││││百25元││23日││││││││92年1月││││││││24日│││├──┼───┼────┼────────┼────┼─────────┼────┤│4│黃家瑜│10萬元│ 張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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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坤亮 郵局帳戶帳│92年3月3│萬寶龍鐘錶公司愛心│匯款1次│││││號00000000000000│1日│抽獎活動、香港賽馬│金額12萬│││││││協會│元│└──┴───┴────┴────────┴────┴─────────┴────┘
附表二┌──┬────────────┬───┬──────┬────────┐│編號│品名│單位│數量│備註│││││││├──┼────────────┼───┼──────┼────────┤│1│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司信封│箱│7│黃美麗、高玉昌│├──┼────────────┼───┼──────┼────────┤│2│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信封│箱│7│黃美麗、高玉昌│├──┼────────────┼───┼──────┼────────┤│3│揚昇律師事務所信封│箱│2│黃美麗、高玉昌│├──┼────────────┼───┼──────┼────────┤│4│美邦資訊生活館(美邦網路│箱│2│黃美麗、高玉昌│││科技公司)會員卡││││├──┼────────────┼───┼──────┼────────┤│5│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禮券│箱│2│黃美麗、高玉昌│├──┼────────────┼───┼──────┼────────┤│6│駿寶萊科技公司產品型錄│箱│1│黃美麗、高玉昌│├──┼────────────┼───┼──────┼────────┤│7│格林威治鐘錶公司型錄│箱│1│黃美麗、高玉昌│├──┼────────────┼───┼──────┼────────┤│8│威登國際精品公司兌獎通知│箱│1│黃美麗、高玉昌│││單(利達管理顧問公司溫三││││││郎律師)││││├──┼────────────┼───┼──────┼────────┤│9│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兌獎通│箱│1│黃美麗、高玉昌│││知單(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司律師劉日昌名片)││││├──┼────────────┼───┼──────┼────────┤│10│巨亨廣告行銷公司信封│疊│1│黃美麗、高玉昌│││(已填寫姓名)││││├──┼────────────┼───┼──────┼────────┤│11│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信封│疊│1│黃美麗、高玉昌│││(已填寫姓名)││││├──┼────────────┼───┼──────┼────────┤│12│愛格納國際貿易公司信封│疊│1│黃美麗、高玉昌│││(已填寫姓名)││││├──┼────────────┼───┼──────┼────────┤│13│東泓環保科技公司信封│疊│1│黃美麗、高玉昌│││(已填寫姓名)││││├──┼────────────┼───┼──────┼────────┤│14│易達環境保護公司信封│疊│1│黃美麗、高玉昌│││(已填寫姓名)││││├──┼────────────┼───┼──────┼────────┤│15│吉寶亞太生物科技公司信封│疊│1│黃美麗、高玉昌│││(已填寫姓名)││││├──┼────────────┼───┼──────┼────────┤│16│阿肯迪特數位科技公司信封│疊│1│黃美麗、高玉昌│││(已填寫姓名)││││├──┼────────────┼───┼──────┼────────┤│17│耐特威國際公司信封│疊│1│黃美麗、高玉昌│││(已填寫姓名)││││├──┼────────────┼───┼──────┼────────┤│18│YUNGSHIN永信集團卡│疊│1│黃美麗、高玉昌│││(金卡)││││├──┼────────────┼───┼──────┼────────┤│19│鳳翔傳播事業公司信封│疊│1│黃美麗、高玉昌│││(已填寫姓名)││││├──┼────────────┼───┼──────┼────────┤│20│台灣三敏公司信封│疊│1│黃美麗、高玉昌│││(已填寫姓名)││││├──┼────────────┼───┼──────┼────────┤│21│揚昇律師事務所公司信封│疊│1│黃美麗、高玉昌│││(已填寫姓名)││││├──┼────────────┼───┼──────┼────────┤│22│辰陽線上服務公司信封│疊│1│黃美麗、高玉昌│││(已填寫姓名)││││├──┼────────────┼───┼──────┼────────┤│23│一品商務國際徵信公司信封│疊│1│黃美麗、高玉昌│││(已填寫姓名)││││├──┼────────────┼───┼──────┼────────┤│24│ChyuanCuo全國型錄│疊│1│黃美麗、高玉昌│├──┼────────────┼───┼──────┼────────┤│25│ChyuanCuo全國信封│疊│1│黃美麗、高玉昌│├──┼────────────┼───┼──────┼────────┤│26│工作記事簿│本│1│黃美麗、高玉昌│├──┼────────────┼───┼──────┼────────┤│27│收件者名單│疊│2│黃美麗、高玉昌│││(大、小各一疊)││││││││││├──┼────────────┼───┼──────┼────────┤│28│未寄出郵件│袋│1│鍾志明│││(安節法務諮詢顧問公司)││││├──┼────────────┼───┼──────┼────────┤│29│安節法務諮詢顧問公司│封│158│鍾志明│├──┼────────────┼───┼──────┼────────┤│30│香港萬寶龍鐘錶公司│封│4│鍾志明│││(兌獎單、禮券、VIP卡、││││││型錄)││││├──┼────────────┼───┼──────┼────────┤│31│感謝狀│箱│2│鍾志明│││(仁濟老人安養中心)││││├──┼────────────┼───┼──────┼────────┤│32│感謝狀│封│22│鍾志明│││(仁濟老人安養中心)││││├──┼────────────┼───┼──────┼────────┤│33│郵票│袋│1│鍾志明│├──┼────────────┼───┼──────┼────────┤│34│客戶資料│袋│1│鍾志明│├──┼────────────┼───┼──────┼────────┤│35│筆記本│本│2│鍾志明│├──┼────────────┼───┼──────┼────────┤│36│兌獎單│箱│11│鍾志明│││(台灣聯想電腦科技、美商││││││比佛利國際精品、鴻生堂││││││鐘錶、英商伯爵鐘錶、富││││││豪國際精品、亞太生活資││││││訊館、卡登鐘錶等公司)││││├──┼────────────┼───┼──────┼────────┤│37│鴻生堂鐘錶公司兌獎單│張│31│鍾志明│├──┼────────────┼───┼──────┼────────┤│38│台灣聯想電腦科技公司兌獎│張│530│鍾志明│││單││││├──┼────────────┼───┼──────┼────────┤│39│鴻生堂鐘錶公司信封│封│130│鍾志明│││(內有兌獎單、型錄、VIP││││││卡、禮券2000)││││├──┼────────────┼───┼──────┼────────┤│40│台灣聯想電腦科技公司信封│封│50│鍾志明│││(內有通知單、型錄、VIP││││││卡、禮券)││││├──┼────────────┼───┼──────┼────────┤│41│英商伯爵鐘錶公司兌獎單│張│30│鍾志明│├──┼────────────┼───┼──────┼────────┤│42│富豪國際精品公司兌獎單│張│300│鍾志明│├──┼────────────┼───┼──────┼────────┤│43│卡登鐘錶公司兌獎單│張│330│鍾志明│├──┼────────────┼───┼──────┼────────┤│44│亞太生活公司兌獎單│張│150│鍾志明│├──┼────────────┼───┼──────┼────────┤│45│美商比佛利國際清公司兌獎│張│470│鍾志明│││單││││├──┼────────────┼───┼──────┼────────┤│46│駿寶萊科技公司慈善晚會兌│張│1280│黃美麗、高玉昌│││獎單││││├──┼────────────┼───┼──────┼────────┤│47│格林威治鐘錶公司兌獎單│張│550│黃美麗、高玉昌│├──┼────────────┼───┼──────┼────────┤│48│客戶信件│封│280│黃美麗、高玉昌│││(內有格林威治公司兌獎單││││││)││││├──┼────────────┼───┼──────┼────────┤│49│客戶信件│封│180│黃美麗、高玉昌│││(內有駿寶萊科技公司兌獎││││││單)││││├──┼────────────┼───┼──────┼────────┤│50│格林威治鐘錶公司禮券│張│3500│黃美麗、高玉昌│├──┼────────────┼───┼──────┼────────┤│51│廣告單│箱│1│鍾志明│├──┼────────────┼───┼──────┼────────┤│52│名片│箱│4│鍾志明│├──┼────────────┼───┼──────┼────────┤│53│信封│箱│15│鍾志明│├──┼────────────┼───┼──────┼────────┤│54│筆記本│本│2│鍾志明│├──┼────────────┼───┼──────┼────────┤│55│通訊備忘錄│本│2│鍾志明│├──┼────────────┼───┼──────┼────────┤│56│印章│枚│28│鍾志明│├──┼────────────┼───┼──────┼────────┤│57│寫有公司名稱資料卡片│張│9│乙○○│├──┼────────────┼───┼──────┼────────┤│58│記事本│本│2│乙○○、曹芳瑄│├──┼────────────┼───┼──────┼────────┤│59│帳簿│本│1│乙○○、曹芳瑄│├──┼────────────┼───┼──────┼────────┤│60│大陸員工薪水簿│本│1│乙○○、曹芳瑄│├──┼────────────┼───┼──────┼────────┤│61│電腦主機│台│1│乙○○、曹芳瑄│├──┼────────────┼───┼──────┼────────┤│62│磁碟片│片│8│乙○○、曹芳瑄│├──┼────────────┼───┼──────┼────────┤│63│員工名冊│張│35│乙○○、曹芳瑄│├──┼────────────┼───┼──────┼────────┤│64│遠傳易付卡│盒│11│乙○○│├──┼────────────┼───┼──────┼────────┤│65│公司支出收入明細表│張│14│劉育誠│├──┼────────────┼───┼──────┼────────┤│66│金融機構存戶帳號表│張│25│劉育誠│├──┼────────────┼───┼──────┼────────┤│67│身分證影本│疊│1│余坤禧│├──┼────────────┼───┼──────┼────────┤│68│詐騙公司名冊│張│16│余坤禧│├──┼────────────┼───┼──────┼────────┤│69│詐騙公司名稱記事卡│張│14│余坤禧│├──┼────────────┼───┼──────┼────────┤│70│電話轉接對照表│本│1│余坤禧│├──┼────────────┼───┼──────┼────────┤│71│詐騙公司行號筆記本│本│1│余坤禧│├──┼────────────┼───┼──────┼────────┤│72│行動電話儲值清冊│張│18│余坤禧│├──┼────────────┼───┼──────┼────────┤│73│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張│3│余坤禧│├──┼────────────┼───┼──────┼────────┤│74│行動電話易付卡門號│張│7│余坤禧│├──┼────────────┼───┼──────┼────────┤│75│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司信封│箱│1│黃美麗、高玉昌│││袋││││├──┼────────────┼───┼──────┼────────┤│76│揚昇律師事務所信封│箱│1│黃美麗、高玉昌│├──┼────────────┼───┼──────┼────────┤│77│兌獎說明單│箱│3│黃美麗、高玉昌│├──┼────────────┼───┼──────┼────────┤│78│客戶信封袋│箱│1│黃美麗、高玉昌│├──┼────────────┼───┼──────┼────────┤│79│鐘錶說明書│箱│1│黃美麗、高玉昌│├──┼────────────┼───┼──────┼────────┤│80│品味生活信封│箱│1│黃美麗、高玉昌│├──┼────────────┼───┼──────┼────────┤│81│客戶信件│箱│1│黃美麗、高玉昌│├──┼────────────┼───┼──────┼────────┤│82│品味生活VIP卡│箱│2│黃美麗、高玉昌│├──┼────────────┼───┼──────┼────────┤│83│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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