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9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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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90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傷害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1月12日犯傷害致死罪,經本院以94年度重訴字第69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794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於犯罪後旋即自首,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關於自首之規定,故應予減刑。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