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9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犯連續幫助詐欺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乙○○因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日、同年五月間(聲請書誤載為九十四年三、四月間,應予更正)犯連續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八八九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二四○八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八一○○號)(聲請書僅載為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二四○八號,應予補充),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援引原判決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甲○○ 陳怡君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