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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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9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樓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8月初,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300號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7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聲請書僅載有期徒刑4月,應予更正),於96年4月30日確定在案,且尚未執行,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紹明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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