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91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四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及同年二月二十五日(聲請書僅載為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應予補充)犯連續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一二六九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九七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聲請減刑部分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翠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