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侵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侵訴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楊俊鑫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656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陳翌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亭均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