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判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判字第200號聲請人 張詩凌 代理人 沈靖家 律師被告 莊順裕
莊若妤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110年度上聲議字第6354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204號、第18205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刑事補充聲請理由狀」所載。
二、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即告訴人張詩凌以被告莊順裕、莊若妤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提出刑事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6月21日以110年度偵字第18204號、第18205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於110年8月3日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6354號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處分書於110年8月13日送達聲請人。而聲請人於110年8月23日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等情,經本院調取前揭偵查案卷核閱屬實,且有聲請人所提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暨其上本院收狀戳章、刑事委任狀可稽,本件聲請程序應屬適法。
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至第258條之4所定「交付審判」制度,係對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之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法院就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應以審酌告訴人所提出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為限。而同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又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案件即進入審判程序,則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乃須偵查卷內所存之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所規定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始足為之。準此,法院就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之案件,若依原檢察官偵查所得事證,依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判斷未達起訴門檻,而原不起訴處分並無違誤時,即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以告訴人之聲請無理由而裁定駁回聲請。
四、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申言之,在偵查案件中,告訴人之陳述須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有補強證據證明確與事實相符,始得採為認定被告犯罪嫌疑之基礎。
五、經本院職權調閱前開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之偵查案卷結果,認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理由均已論列詳盡,認事採證並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證據法則之處,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均非可採,茲說明如下:
(一)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意旨略為:
1、聲請人雖指訴:被告莊順裕係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證券)負責人,被告莊若妤係國泰證券敦南分公司營業員。緣聲請人於109年7月24日委託國泰證券買賣有價證券,應於同年月28日給付交割款新臺幣(下同)23萬8,948元。因聲請人於同年月27日已自行試算可向證券商申貸之額度達20萬元,且業於同年月28日8時許向國泰證券提出申請,未多行準備交割款。詎被告莊順裕、莊若妤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變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背信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莊若妤表示:聲請人之交割款不足,且完成交割之股票始能質押借款云云,致聲請人違約交割,國泰證券遂逕自處分聲請人持股,得款37萬3,714元,並向聲請人表示:公司本應返還聲請人11萬4,802元,然需抵充成交金額7%計算之違約金10萬9,355元云云,乃僅返還差額5,447元(下稱本案交易糾紛)。嗣聲請人就本案交易糾紛,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下稱評議中心)申請評議,發見國泰證券所提聲請人與該公司人員於109年7月28日電話聯繫之錄音檔乃係變造,被告莊順裕、莊若妤實有行使變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背信之犯行云云。
2、然查,經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勘驗國泰證券所提供109年7月28日聲請人與國泰證券人員聯繫之14件電話錄音檔案,除數處錯漏字稍應修正外,均與國泰證券所提譯文相符;較具爭議之當日10時55分許之錄音檔案(下稱本案錄音檔)譯文則如附表所示。聲請人始終無法指明上開錄音檔案究有何處不實,殊難僅憑聲請人片面指訴,遽認被告莊順裕、莊若妤有變造錄音檔案之犯行。而聲請人以本案交易糾紛,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業經該中心以109年評字第2162號評議書認聲請人違約交割明確,且國泰證券對聲請人以有價證券申請資金融通事宜,本有審核權限,是否同意辦理股票借貸並核准融通金額,與聲請人從事有價證券交易應於期限內給付交割款,實屬二事,國泰證券依相關法規,在成交金額7%範圍內向聲請人收取違約金及反向處理聲請人持股,並將處分所得價款抵充聲請人應給付之交割款,於法並無違誤,益徵聲請人所指無法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莊順裕、莊若妤犯有行使變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背信等犯行,應認其等所涉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等罪嫌,犯罪嫌疑均屬不足等語。
(二)聲請人雖主張:國泰證券所提供14件錄音檔案,有總通話數量錯誤、檔案時間戳記有疑、檔案顯示通話時間與真實通話時間有異、檔案出現當日未說過之內容、檔案中突然出現有如卡通人物花栗鼠聲音、部分通話接通時有怪聲、類似穿插聲、通話雙方背景聲音有所差異等多數變造痕跡。且當日10時51分錄音譯文雖顯示對方表明「國泰證券您好」,然聲請人認對方係表明「凱基你好」,此部分明顯遭到剪接。經聲請人自費將本案錄音檔送請「美商瓦器聲紋鑑識實驗室」(下稱瓦器實驗室)鑑定,發見本案錄音檔有多處變造痕跡云云,並提出該實驗室所出具之鑑定成果說明(非正式報告)為憑(下稱本案成果說明,臺北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2828號卷【下稱他2828號卷】第52至55頁)。惟查:
1、紬繹瓦器實驗室所製作之本案成果說明,其上載明:「關於本鑑定成果說明(非正式報告):本鑑定成果說明僅供"本實驗室鑑識報告撰寫人員"、"本實驗室針對鑑識成果之二次驗證鑑定人"與"委託人"做初步的鑑定成果掌握;本實驗室並不保證本鑑定成果說明裡面的文字、用詞、結論、判斷、圖資、數據毫無錯誤的可能性;最終的結論都以本實驗室出具之正式鑑定報告為準」等語(他2828號卷第54頁)。而瓦器實驗室於偵查中,就本案成果說明,亦以電子郵件函復陳明:「針對張小姐(即聲請人)的委託我們僅做了初步的調查,委託人並不希望執行後續的數據覆核與出具具結之鑑定報告書,因此歉難提供鑑定報告…關於張小姐手上拿到的資料屬於我們內部調查討論使用,需搭配完整的圖資、數據與說明才會具有"科學意義",在相關圖資、數據、說明無法被核實、再三確認無誤以前,建議您不該單憑文字片面說明就下結論」等語,有該實驗室109年12月17日電子郵件可參(臺北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2159號卷【下稱他2159號卷】第13頁),可知瓦器實驗室所出具本案成果說明之內容,並未據該實驗室驗證、核實或確認,且有本案錄音檔之鑑識工作並未完成;瓦器實驗室甚則明確表達「不保證本鑑定成果說明裡面的文字、用詞、結論、判斷、圖資、數據毫無錯誤的可能性」、「不該單憑文字片面說明就下結論」,自不得以本案成果說明,作為本案錄音檔遭剪接變造之論據。
2、再者,詳觀偵查卷內相關事證,除聲請人片面之質疑外,並無被告莊順裕、莊若妤就本案錄音檔確有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之補強事證,即無從僅以聲請人之單一指訴,遽為不利被告莊順裕、莊若妤之認定,聲請人此部分主張,並不可採。
(三)聲請人復主張:於109年7月28日應付交割款日,聲請人查詢質押股票借款額度足以湊足交割款,然被告莊若妤未妥適處理,甚表明需交割完成之股票始能質借款項,致使聲請人違約交割;聲請人嗣欲出售股票,但被告莊若妤表明即使當下出售股票,亦係T+2日後交割,無法處理當日應交割款,國泰證券更有限制聲請人不能還賣股票之行為;被告莊若妤訛騙聲請人若當日13時30分前存入交割款,國泰證券將不計收違約金,聲請人始將股票交予被告莊若妤處理,然嗣後國泰證券仍向聲請人扣抵違約金。被告莊順裕、莊若妤實有故意使聲請人無法借款成功而違約交割、騙取聲請人交出股票之行為云云,然查:
1、聲請人前就本案交易糾紛,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經該中心認定略以: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12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前段、第4項;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2點、第5點等規定,聲請人委託國泰證券於109年7月24日買進有價證券,至遲應於成交後第2個營業日即同年月28日10時前,在交割帳戶內備妥足額款項,否則即屬違約交割。國泰證券於同年月28日11時前多次致電提醒聲請人,聲請人屆期仍未能補足交割股款,自屬違約交割。國泰證券依上開法規申報聲請人違約交割,向聲請人扣抵以成交金額7%計算之違約金,並反向處理聲請人持股,而將處分所得價款抵充聲請人應給付之交割款,處理程序並無不法,且稱允當。而國泰證券對聲請人以有價證券申請資金融通,本有審核權限,國泰證券是否同意辦理股票借貸並核准融通金額,與聲請人從事有價證券交易應於期限內給付交割款,實屬二事,難認國泰證券有何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又依國泰證券所提錄音檔,無任何證據顯示國泰證券曾允諾聲請人無須支付違約金等節,有評議中心110年3月12日金評議字第11007020350號函、109年度評字第2162號評議書可佐(他2159卷第75至85頁)。
2、遍觀偵查卷內相關事證,除聲請人之單方指訴外,毫無被告莊順裕、莊若妤就本案交易糾紛有詐欺得利、背信犯行之補強事證;更乏國泰證券就本案交易糾紛違反法令之何等證據,當不得僅憑聲請人之一己之臆測,遽為不利被告莊順裕、莊若妤之認定,聲請人此部分主張,顯不可取。
(四)聲請人另主張:本案應發函要求國泰證券,請其提供錄音系統設備之規格型號、軟體規格型號,始得進一步確認本案錄音檔是否確有剪接變造;又依聲請人門號之通話紀錄所載,於109年7月28日上午9時至15時間,聲請人與國泰證券間之通聯記錄計有19筆,包括通話起始時間為10時13分27秒、10時35分34秒、12時11分23秒、12時19分02秒、12時44分52秒部分錄音檔案,卷內譯文均有缺漏,聲請人曾向臺北地檢署聲請調取原始錄音光碟加以比對,然遭該署以無閱覽必要為由拒絕,本案應釐清國泰證券所提14件錄音檔有無將多則通話混錄為1則之情形,並應向國泰證券函調闕漏之5則錄音檔案,查明國泰證券客服人員是否確曾提及「1點半前存入現金就不用罰」,或真實之錄音檔案是否遭被告莊順裕、莊若妤刻意隱匿云云。然則,交付審判制度不可就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宗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已如前述,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判斷,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仍不得再為調查,準此,聲請人此部分主張,不得作為交付審判之論據。
六、綜上所述,本案依偵查卷存證據,未足認定被告莊順裕、莊若妤涉有聲請人所指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等罪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與高檢署檢察長就聲請人上開指訴均予斟酌,就卷內證據詳為調查後,認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莊順裕、莊若妤涉有上開罪嫌,犯罪嫌疑尚屬不足,而分別為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核其證據取捨、事實認定之理由,均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之情事。聲請人徒執己見,就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業已論斷之事項再為爭執,難認有據。本院認本案並無得據以交付審判之事由存在,是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涂光慧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附表(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勘驗本案錄音檔之勘驗結果):
聲請人:喂~客服A:喂,張小姐妳好,國泰證券。聲請人:我知道。客服A:不好意思喔,所以妳現在有跟妳姊姊連絡上了嗎?聲請人:她剛剛打電話給我我沒有接到,所以我打過去她又沒有接到,現在可能要等她下一次打電話給我。客服A:那我跟妳講,這樣時間可能時間上已經可能來不及了,我們這邊可能先跟您說明一下這違約的狀況,讓您清楚一下,那因為我們正式要開始申請違約程序,就是近三天的成交總額,會加收7%的違約金部分。聲請人:嗯。客服A:然後包含今天股票貸款的部分啊,都變成都是一併都要做償還的動作,這個股票貸款的帳戶會結束掉。聲請人:嗯。客服A:帳號的部分以後就只能做賣出的部分,就沒有辦法再做買進,會變成要申報違約的部分。聲請人:不懂。客服A:就是從今後,我們申報違約這個帳戶就不能用了,妳有庫存就只能做賣出的動作,那如果說我們沒有迅速完成結案的部分的話,就會變成可能會反向處分到您的股票庫存,來做還款的動作。聲請人:喔不太懂,不好意思我不太明什麼意思。客服A:就是說,我們正常股票的交割不是應該要T+2,就像今天一定要把款存到妳的帳戶。聲請人:對對對。客服A:但我們沒有盡到這樣的一個義務,然後變成是申報違約的狀況之後,那變成這個您的帳戶就被控管住,我們要申報,因為這違約紀錄要申報到交易所,是銀行…聲請人:那是一點半以後再開始,一點、一點半前。客服A:沒有沒有沒有,因為股票T日成交,已經有給我們兩天的時間去把這個錢存進去。聲請人:嗯嗯。客服A:最晚的時間點是依照主管機關規定的次二營業日上午10點之前入帳。聲請人:嗯。客服A:我剛剛已經有跟您說明過了,那我們一直等一直等等等等等到現在已經是最晚要上傳這個違約紀錄的時間了,實在是不能等下去了。好,剛剛也有跟妳講過就是這違約申報會影響在您在全市場的信用,那現在只是要告訴您說,依照違約程序的話,我們會加收7%的違約金。聲請人:等一下,我可以再打去的嗎?因為她剛有撥給我,只是我沒辦法接到她電話。客服A:因為我們打這通電話主要是確定您能匯款進來?聲請人:嗯。客服A:但是您剛剛您的意思好像是還沒聯繫上?聲請人:不是我已經聯繫上,只是她後來她打來的時候,我又沒有接到,我現在打去,然後她剛好在,你又馬上打過來。客服A:好,您現在這部分的話…聲請人:唉,因為差一點點我這樣整個就毀了,對呀。客服A:那16萬9不能直接匯進去嗎?聲請人:因為我聯絡到她,她中午抽空一定會去幫我匯款進去。客服A:我沒有辦法等到中午,我只能,其實只是剩下這兩分鐘了,妳等我一下喔…客服A:喂,張小姐,不好意思,我要跟您說聲抱歉了,我們這個部分,如果超過時間去申報違約的話,我們公司會被記,會被證交所來被記點的部分。聲請人:可是如果我今天一定會匯過去,你們就不會被扣那個記那個申報會員呀。客服A:不是,您等一下…聲請人:對。客服A:您稍等一下喔。客服B:喂喂張小姐。聲請人:嗯。客服B:不好意思,因為我們這個真的沒辦法再等了,因為我們交易所規定是10點。聲請人:可是因為昨天我以為可以,我就沒有去管那麼多,對,現在雖然說不行,我就被卡在一半,我現在卡在要打我姊姊,因為她在上班時間偷偷打電話給我,我現在等她,對,然後,可以再等一下嗎?我今天一定會入帳的。客服B:張小姐,這部分真的不是我們不願意等,因為交易所規定時間就是10點,那我們中間的時間就是已經在做違約程序,如果我們不申報出去的話,變成是我們的缺失,這真的是沒有辦法。聲請人:多等10分鐘可不可以?客服B:不好意思真的沒辦法,因為已經從10點等到10點55分,我們已經是最緊繃最緊繃的了,所以我們才會跟您說這個事情,現在已經是要申報違約,那申報違約後續的話,就要請妳存到我們的指定帳戶。聲請人:嗯,然後然後這個帳號就完全不能使用了是嗎?客服B:帳號是不能使用了,而且您之前就是開立這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的部分,那個變成因為交易所規定,如果申報違約的話,信用戶,像這種任何的比如說融資啦,不限用途款項借貸的帳戶都要關閉。聲請人:可是,我知道,可不可以多等我5分鐘我現在打電話催她一下,看看怎麼樣,好不好?客服B:因為現在真的真的是沒有辦法,我們必須要申報出去的,所以我們現在已經作業了,那這個部分,真的沒辦法再等,我們確實已經從10點,等到現在,我們真的是交易所規定的時間,我們也沒辦法再延遲,所以只能說,後續要我們會先簡訊給您說存到哪個帳號,但因為後續我們申報完成之後呀,這個部分我們要先確認一下總共金額要多少,會再跟您通知。聲請人:那現在我現在所有的東西都不能買賣嗎,我其他的…客服B:不能買賣,是,要等到這違約結案後。聲請人:這個違約什麼時候可以結案?客服B:結案的就是,我們去今天稍等把整個作業程序做完,確認您總共要付多少錢,然後通知妳,妳轉到我們指定帳戶之後,我們就可以幫妳申請結案,這樣。聲請人:嗯。客服B:對,那因為這個部分,我們後續作業,我們其實他是很呆的作業,我們要作業完成後,才能夠確認到底要存多少錢。聲請人:那我還可以延…客服B:現在真的是來不及,交易所給我們時間,真的我們已經超過很多了。聲請人:那我現在應該怎麼辦?客服B:所以可能請您稍後保持聯繫,就是我們稍晚,我們因為整個作業完成,我們才能確認說總共您要存多少錢,我們會跟您聯繫。聲請人:那我可不可以找誰去試試?找誰去爭取一下自己的權利,我有辦法嗎?客服B:這個部分真的沒辦法,因為交易所規定10點已經是拖到現在了。聲請人:對我知道,唉,我在看我可以找誰爭取一下我還可以買賣的權益好了,謝謝沒關係。客服B:張小姐後續我們會跟您聯繫,因為我們這作業可能要比較長的時間,後續再告知您總共要存多少錢,到指定的帳號醬子。聲請人:嗯。客服B:謝謝我們再保持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