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8號原告 陳傳金 (兼 陳碧霞 之承受訴訟人)
陳傳清 (兼陳碧霞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玲 (兼陳碧霞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美 (兼陳碧霞之承受訴訟人)
陳傳國
陳傳興
陳宏哲 (即 陳傳和 之承受訴訟人)
陳宏濤 (即陳傳和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怡亭 律師原告 陳禹彤 (即陳傳和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陳冠耀
李盈達
謝蕙蘭 即森林養生館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9月2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霍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