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050號原告 黃利敏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 律師
賴可欣 律師被告 李鎮湲
黃超群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 律師
徐紹鐘 律師 呂宗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9月2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