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榮方 被告 黃劉淑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刑事案號: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張佳燉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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