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О三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王百治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世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官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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