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七三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麗莊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執全字第五○五三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九十年度執全字第五○五三號執行命令可參,且經本院調取上開假扣押保全程序卷宗核閱屬實,並經本院查明兩造無民事訴訟事件或支付命令聲請案件繫屬本院及相對人住所地管轄法院明確,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吳森豐~B法官翁金緞~B法官李東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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