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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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八號
自訴人丙○○○股份有限公司設彰化縣○○鄉○○村○○路○段六四二代表人丁○○代理人 錢師風 律師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訂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三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