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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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第三六八號
原告台南縣後壁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零貳萬零壹佰叁拾玖元,折合銀元貳佰萬零陸仟柒佰壹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零陸拾捌元,折合新台幣陸萬零貳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零壹佰伍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