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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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1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後,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8日裁定命其於10日內補正如該裁定所載計12項事項,該裁定已於98年5月7日合法送達,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聲請人迄今就本院前開命補正事項均猶未補正,即無法說明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揆諸首開說明,即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