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95號聲請人 許郁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4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施若娟中┌────────────────────────────────────────┐│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許郁芬│臺灣土地銀行新店分│99年5月20日│1,000,000元│CD0000000││││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