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70號聲請人 金怡菁 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1)×10×34元=680元)。
二、聲請人前曾向三信商業銀行協商,其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稱現租賃房屋位於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惟聲請人所提出租賃契約未載有承租人之姓名,請提出完整之租賃契約,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該屋?該同住之人是否分擔房屋費用?
四、請提出債務人、債權人清冊。
五、請提出聲請人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六、聲請人主張其於104年1月起即遭強制扣薪,請聲請人敘明其扣薪之後,每月實際上得領取多少薪資?
七、聲請人於必要支出主張每月需支出扶養母親費用7,000元,請提出聲請人之母親之102年、103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其父母目前有無收入?如有,其收入情形為何?又除聲請人外,是否尚有其它扶養義務人。
八、提出聲請人之母親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九、依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每月尚支出手機費1,500元、醫療保險高達8,226元,請聲請人詳細說明其每月之手機費用為何高達1,500元,又為何須幫母親繳付壽險及醫療險費用。
十、又依聲請人所述其每月收入約35,958元,支出卻高達4萬2千多元,請聲請人詳細說明每月不足生活費用部分係如何支付,是否有向民間債權人借款?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三、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四、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