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508號
上訴人 方東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2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50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第一審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7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