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43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被告 張智明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434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5月31日上午09時4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家瑛

書記官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418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官 張家瑛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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