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司簡調字第373號
聲請人 王智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雅嵐 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未據於聲請狀上記載相對人胡雅嵐之住所或居所,嗣經本院函命聲請人應於7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胡雅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略),該通知已於民國112年5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據此,本件聲請人調解之聲請,顯可認為不能調解,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