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 楊淑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下列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一、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債務人清冊。
二、陳報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金額及證明。
三、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
四、債務人個人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五、債務人借貸金錢予他人之借款人名單、金額、時間及證明文件。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有該條例第151條第6項不可歸責之事由,其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民事第八庭法官陳景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張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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