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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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25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中監違字第六○-HA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下同)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有五十三條之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違規點數三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十五時五十八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十二線八公里二百公尺處,因「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經臺中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以中縣警交相字第HA0000000號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掣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異議人於期限內到案,遂於九十六年三月一日以中監違字第六○─HA0000000號裁決書處罰鍰二千七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三點;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原裁決結果並無不當之處等語。
三、本件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未闖紅燈,伊到路口時號誌已變黃燈,因時速慢又上坡,馬上變紅燈,致後輪壓線,這就算闖紅燈,伊不服,沒有人開車技術那麼好的。就像照片裏面的那些車子一樣,他們也無法停住,且伊不是不停,後面追衝的車子肇事誰要賠?為了顧及安全,車上又有帶小孩,才不停車云云。
四、經查,本件受處分人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十五時五十八分許,行經臺十二線八公里二百公尺處時,當該處號誌已轉換為紅燈後一‧一秒超越停止線遭儀器感應拍攝第一張照片,仍未停車,於紅燈後一‧九秒逕予穿越路口(行人穿越道)始拍攝第二張照片,其車身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車通行,自應視為闖紅燈違規行駛無誤,經照相採證後,始依法予以逕行舉發;況該路口之測照儀器係於紅燈亮後始開始拍照,足證受處分人駕駛前開自用小客車係於號誌顯示為紅燈後始行駛進入路口並穿越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無誤,有臺中縣警察局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中縣警交字第○九六○○三○二二二號函在卷可稽,並有與上開函文內容所述相符之現場拍攝照片二張在卷可按,是受處分人確有駕駛前開自用小客車於號誌顯示變為紅燈後始行駛進入入口之闖紅燈交通違規行為無誤。從而,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就受處分人闖紅燈之違規事實裁處罰鍰二千七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三點,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處罰,核無不當。受處分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交通法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