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132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士小字第132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翁豐榮
被   告  陳才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2月1日,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北市○○區○○街2段停車場
出入口處,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追撞原告所承保之訴外人蔡
薰誼所有並由訴外人蔡鎮○○○○○○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已給付系爭
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4萬6107元。爰依民法
第191條之2、第196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保險法
第53條第1項保險代位請求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610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物被毀
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
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
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
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
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參照)。末按,被保
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
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
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
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車執照、
駕駛執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車險理賠申請書
、估價單、照片、統一發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本件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交通事故現場圖、談話
紀錄表、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等資料查核明確,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上
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修復費用,應屬有據。
㈢依原告所提之估價單,其修復費用為4萬6107元(其中工資
3萬2407元、零件1萬3700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
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茲查,系爭車輛
係於102年4月15日出廠使用(行車執照僅記載出廠年月,
未載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車執照影本附
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
率表之規定,汽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
舊千分之369,且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
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
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而為
計算,則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之105年2月1日,系爭車輛
已使用2年10月,是原告就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
範圍,扣除折舊之後,應以3778元(計算式詳附表)為限,
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3萬2407元,合計為3萬6185元。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萬61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06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
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
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啓銓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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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折舊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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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年│13700×0.369=5055│00000-0000=8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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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年│8645×0.369=3190│0000-0000=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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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年(10個月)│5455×0.369×(10/12)=1677│0000-0000=3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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