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小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紘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寶廣告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64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
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