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秩易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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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雄秩易字第55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
受處份人 洪禎臨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庭於民國106年9
月26日以106年度雄秩字第102號裁定裁處罰鍰確定,因逾期不
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禎臨所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如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伍佰元折算
壹日,應易以拘留肆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洪禎臨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6日以106年度雄秩字第102號
裁定處以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之
罰鍰已逾期未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
,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
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
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
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
、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前經本院高雄
簡易庭於106年9月26日以106年度雄秩字第102號裁定裁
處2,000元罰鍰,並於106年10月18日確定,被處罰人經合
法通知,未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等情,有前
開裁定、送達證書及執行通知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茲因本件被處罰人經處罰鍰2,000元未繳,
本院審酌受處分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情節,酌以500元
折算1日,折算後,應易以拘留4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