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小字第787號
原 告 陳昭宇
被 告 謝宏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之欠缺,逾
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原告或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5條、第249條
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民國87年12月份出生,屬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
,係無訴訟能力之人,由父行使權利並負擔義務,有戶籍謄
本在卷可考。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由其父即法定代理人陳俊
良代理,欠缺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爰定5日期間命補正法
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劉傑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