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975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債務人 鄭民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陸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80,994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自民國10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2│80,994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3│80,994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自民國106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4│80,994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5│80,994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自民國10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6│80,994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7│80,994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自民國108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