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73號聲請人 謝崇岳 訴訟代理人 羅嘉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3月4日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7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8年4月3日刊登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瑞芝┌─────────────────────────────────────┐│支票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1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謝崇岳│永豐銀行林│108年4月8日│104,000元│AM0000000│││││口忠孝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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