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868號
原告 柏竣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光華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9年2月14日起訴請求被告李光華(即永豐銀行蘭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名義人)返還不當得利,惟被告已於98年10月5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