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18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868號

原告 柏竣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光華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9年2月14日起訴請求被告李光華(即永豐銀行蘭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名義人)返還不當得利,惟被告已於98年10月5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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