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監宣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宣字第193號聲請人乙○○關係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監護人。
指定丙○○(女,民國9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玖仟參佰零肆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甲○○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丙○○因高齡懷孕,產下聲請人之弟甲○○時,甲○○便因缺氧而全身發黑,故甲○○只能發聲,卻無法言語。嗣於98年6月11日甲○○又在家跌倒,脊椎因而受傷,導致無法行動,躺臥病床,目前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因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又因甲○○之母丙○○年事已高,無法照顧甲○○,故聲請選定聲請人為甲○○之監護人,甲○○之母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戶籍謄本、身分證、戶籍登記簿謄本、戶口名簿、親屬系統表、診斷證明書為據,經本院在鑑定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 施仁雄 醫師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其躺臥病床,四肢無力,無法言語,且參之鑑定人之鑑定意見:「一般醫學檢查:個案意識呈木訥狀態,對問話無法回答,必須靠他人協助可進食、鼻胃管幫忙進食,四肢變形無力,無法自我行動,大小便及個人衛生需他人完全協助。精神檢查方面:個案的注意力、判斷能力、對人、時、地的定向感、記憶能力、計算能力及抽象思考能力均有明顯缺失。基於受鑑定人有智能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且接受治療後回復可能性甚低,因而不能管理自己財產,可為監護宣告」,此有本院99年10月7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甲○○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三姐,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而甲○○之母親丙○○、大姐 王春枝 、二姐 王春美 均推定受監護宣告人之三姐即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有親屬團體會議紀錄在卷可參,茲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受監護宣告人之三姐乙○○任監護人,應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受監護宣告人之姐乙○○為監護人;又丙○○係甲○○之母,且亦經前述親屬推定由受監護宣告人之母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故指定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