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6號聲請人 陳琳龍 代理人 陳亭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林思辰┌────────────────────────────────────────────────────────┐│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陳琳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100年7月31日│223,200元│0000000│││││門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