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253號原告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茂隆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被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董惠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8頁第2行中關於:「……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9,990,710元及自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990,710元及自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李彥勳